(2018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对我局无正当理由至今仍逾期未纳税申报,且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未能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下简称催报税务文书)的纳税人进行公告,并送达催报税务文书,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履行其申报义务。对逾期仍未按规定申报的纳税人,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纳税人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请与我局联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西安区税务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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