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缴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牡丹江市西安区
关于追缴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1-04 16:31:00    点击:3060


关于追缴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有关事项的通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经核查发现我市存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未按规定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死亡清账手续,存在仍然继续领取已故人员城乡居民养老金的现象。该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情节严重的已触犯刑法涉嫌犯罪。为确保社保基金运行安全,预防和纠正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现就追缴冒领城乡养老保险金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或亲属应当在其死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乡镇、村(社区)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注销和领取丧葬费等手续。

        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去世后,其亲属故意逾期不办理停止领取养老金手续,形成冒领养老金事实的,应在限定期限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全额返还冒领的养老保险金。已接到养老保险金追回告知书的请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办理,未接到通知的冒领死亡人员待遇的家属务必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乡镇、村(社区)办理返还手续。对于冒领死亡人员待遇的家属能够按时返还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在符合政策情况内(2021年7月1日以后死亡人员有丧葬费)正常发放丧葬费;逾期不办理或拒不退还冒领养老金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已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列入社保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冒领金额数额较大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有冒领行为的自觉主动、足额退回冒领养老金。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举报冒领养老金行为,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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