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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区乡(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0 14:58:00    点击:3454


牡西政办发〔2022〕5号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区乡(镇)行政执法

协调监督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区乡(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月15日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区乡(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

建设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2〕84号)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牡丹江市关于开展市县乡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牡政办综2022〕1号)具体工作安排,加快推动全区及乡(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一2025年)》关于“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的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统筹推进、切实可行的原则,坚持执法为民、问题导向、工作创新、稳妥实施,紧紧围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解决监督主体不清、监督范围模糊、协调手段单一、监督质效不高等问题。试点工作以“明确谁来监督、细化监督什么、完善怎样监督”为主线并贯穿始终,通过进一步明确执法协调监督实施主体及职责权限、规范协调监督内容、创新执法监督方式、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提升执法监督能力和社会影响力,探索构建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为大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二、具体任务

(一)明确实施主体,落细落实协调监督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展区乡(镇)两级试点工作。区乡(镇)两级有关单位要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和本部门“三定”要求,进一步研究确定、细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其中,区司法局承担区级层面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温春镇司法所承担温春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区乡(镇)两级形成以机构专职监督、系统内部监督、市直单位派驻监督为构架,搭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监督运行体系。制定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权责清单,明确区乡(镇)两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履职方式和工作责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行政执法工作的作用。(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编办、区级有关执法单位、温春镇,温春司法所,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

1.增强区级执法监督机构统筹职能。成立牡丹江市西安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司法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局等区级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司法局负责全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的具体工作,统筹抓好协调监督的上下联动和部门互动,切实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充分发挥系统内部的“内行专业监督内部执法”优势。通过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法制审核、执法评议、纠正等监督方式,对本级部门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

2.明确司法所执法监督职能。优化司法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能,强化基层司法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作用,承担基层执法人员培训、案卷审查、执法监督等工作。在温春镇司法所设立行政执法监督员联络室,以村为单元划分若干个执法监督联系点,推行网格化精细监管,织密执法监督微网格。鼓励支持村干部以行政执法监督员身份,积极参与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负责摸排信息、提供线索等工作。夯实室所联动、所局互动机制,推动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向乡(镇)基层延伸,确保温春镇司法所能够承接和履行好对乡(镇)行政执法监督职能。

(二)抓住关键环节,准确规范协调监督内容。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一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一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一2025年)》等有关文件要求,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重点从7个方面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有关执法单位、温春镇、温春司法所,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前)

1.执法制度建设落实情况。落实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制定执行免罚清单模式;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落实情况。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情况。严把执法人员准入关,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全面清理,实行动态化管理,监督行政执法单位严格按照本单位“三定”方案核对岗位职能和执法依据,核查办证人员资质条件,与编制管理部门配合,确保办证人员信息经编办进行信息审核确认,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不在编、不在岗、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主动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件和超领域、超边界等执法行为的检查力度,保障电子行政执法证安全、合法、有效;行政执法单位定期维护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人员信息;对已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员,及时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注销或者变更电子行政执法证。

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情况。建立运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制度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切实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惩治违法和犯罪、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作用。

4.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推进情况。加强对温春镇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逐步实现好“一支队伍管执法”。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情况。

5.行政执法行为质效和行政执法保障等情况。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后果及时有效消除;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情况;对执法人员约束与激励并重,强调有错必纠、容纠并举,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部门协作及执法行为无缝衔接情况。推动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协作和行政审批、监管、处罚等执法行为之间相互衔接机制。

6.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和运行情况。建立完善乡(镇)与上级相关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案件协作机制,防止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和工作脱节。推动综合执法工作形成上下贯通、联动共进的整体工作合力和综合履职效能。

7.完善评议考核情况。推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单位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确保正确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

(三)巩固现有制度优势,积极创新协调监督方式。加强工作创新,根据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积极探索执法监督方式方法,用足用好行政执法工作报告、行政执法统计分析、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和服装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分级分类培训、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协调、行政执法争议解决、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和个案监督、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绩效评估等制度,实现对行政执法的全方位、全流程协调监督。积极探索建立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及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协调监督机制,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区司法局要加大对本辖区内市直单位派出执法机构(单位)的横向监督力度,发挥以属地为主的监督运行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执法问题,切实提高执法协调监督整体性,对于采取的监督方式和具体措施可同步抄送市司法局,协调市级执法单位抓好问题整改。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协助做好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乡(镇)两级相关部门、温春司法所,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

(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构建设,会同编制管理部门认真研究探索区乡(镇)两级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构的设置模式。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测算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确保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承担的协调监督工作任务相适应,切实做到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有专门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区乡(镇)两级行政执法单位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保证正确执行和顺利开展监督工作。加强执法协调监督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各级执法协调监督干部培训、培养机制,组织区级行政执法单位业务骨干采取一对一定向服务指导方式,对区乡(镇)两级监督人员开展全员培训,提高队伍工作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区编办、区司法局、温春司法所、区级有关执法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

(五)加大人力物力投入,保障监督工作良好运行。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基本配套保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力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支出责任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构良好运行提供有力保障。(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司法局、温春司法所,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

(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升监督工作社会影响力。区乡(镇)两级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单位微信公众号,及时公布全区各部门和乡(镇)的行政执法监督电话、邮箱,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宣传推广全区规范行政执法的先进经验做法,通报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规的反面典型案例,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的知晓度和影响力,打通执法监督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使行政执法监督成为群众维权的重要渠道之一。(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有关执法单位、温春镇,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区司法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建立试点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试点工作情况,推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区乡(镇)试点单位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试点任务落实。区司法局要加强对乡(镇)司法所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组织工作交流,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告。

(二)认真周密部署。要把试点工作与本地其他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结合起来,统筹协调推进。要把握试点工作的原则和任务要求,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充分结合当地实际,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切实通过试点工作,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制机制,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三)加大保障力度。积极有序推进试点工作,落实好试点工作所需的各项保障措施,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并报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四)做好评估总结。试点时间为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区司法局将会同相关单位对试点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定期开展交流,通报试点进展情况,研究提出全面加强区乡(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10月10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试点工作经验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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