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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特种产品仓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城市发展需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拟对北方特种产品仓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牡丹江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
北方特种产品仓储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东至放牛沟村耕地,南至牡丹江市石灰石矿业有限公司采矿区边界,西至滨绥铁路(哈尔滨—牡丹江),北至放牛沟村耕地,西北至北拉古村耕地(详见征收范围图)。
三、征收主体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实施主体
牡丹江市西安区房屋征收实施中心是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主体,负责具体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五、房屋征收基本情况
房屋征收户数:共有21户,非住宅21户。
房屋征收面积:共10729平方米,非住宅10729平方米。
六、补偿内容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七、补偿方式
(一)房屋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产权调换房源情况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源,实行异地购买安置。
(三)未经登记的建筑(无照房屋)处理方式
由市无照房屋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按认定的结果,对未登记建筑按独立安置、并入主房、评估补偿或无偿拆除等方式补偿或处理。
八、补偿规定
(一)货币补偿规定
1.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由估价单位将项目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如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结果或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2.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产权调换补偿规定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三)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规定
1.搬迁费标准:非住宅房屋按产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一次性支付。每平方米50元搬迁费不能满足需要的,按评估的搬迁费执行。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
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封闭公告发布前,正在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的(合法经营即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可按下列标准计算:
1.被征收人能提供上年度应缴纳税所得额和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平均工资凭证的,月补偿标准=上年度应缴纳税所得额÷12 +确定的职工人数平均工资×职工人数。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上年度应缴纳税所得额和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平均工资凭证的,应以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证照注明的用途、建筑面积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工业用途为每平方米30元,商服用途为每平方米25元,其他用途为每平方米20元。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内按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附属物补偿规定
1.不符合房屋认定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至200元标准给予补偿。
2.砌筑门斗,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至300元标准给予补偿。
3.墙厚240毫米的围墙,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至70元标准给予补偿;墙厚120毫米的围墙,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至50元标准给予补偿;无基础、不含铁艺的铁栅栏,按每平方米50至70元标准给予补偿;有基础、不含铁艺的铁栅栏,按每平方米75至95元标准给予补偿。
4.铁质大门,按每平方米80至100元标准给予补偿;铁皮包门,按每平方米60元标准给予补偿。
5.深度为2米以上的砌筑菜窖,按每座400至500元标准给予补偿。
6.压把井,按每眼500元标准给予补偿;深度为1.5米以上的砌筑渗水井,按每眼400元标准给予补偿。
7.果树,按每株40至80元标准给予补偿。
8.电力增容,2000年1月1日后安装、有票据的,依据票据按450元/瓦千标准给予补偿;无票据、但有供电部门出具证明的,按450元/瓦千标准的50%给予补偿。
9.未列入上述补偿标准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搬迁奖励规定
1.非住宅房屋搬迁奖励
工业用途: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含第20日)搬迁完毕,经搬迁验收合格的,按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80元;
商服用途: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含第15日)搬迁完毕,经搬迁验收合格的,按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0元;
其他用途: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搬迁完毕,经搬迁验收合格的,按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0元。
(七)未登记建筑的认定补偿规定
未登记建筑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对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牡丹江市区无照房屋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1.未登记住宅房屋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被征收人无房屋权属证书的住宅房屋,不具备独立生活条件,按认定建筑面积并入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2)无房屋权属证书的住宅房屋所有人,除此房屋外确无其他住处,需独立安置的,由房屋所有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需要房屋独立安置的申请书,详细说明家庭人员构成及居住情况;
②房屋所有人所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在该处长期居住证明;
③房屋所有人及与其共同居住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④房屋所有人在户口居住地的房屋电子信息登记证明;户籍非本市的还需提交在本市的房屋电子信息登记证明。
经市无照房屋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符合条件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独立安置或并入主房。
独立安置的发放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
3.无房屋权属证书的住宅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认定建筑面积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4.无房屋权属证书的非住宅房屋,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其价值并给予补偿。
(十一)房屋拆除规定
在征收范围内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其房屋由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原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损坏房屋的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的设备和材料。违者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安全责任。
(十二)签约期限
自发布征收决定之日30日内。
九、强制搬迁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方案已经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同意,请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
2O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