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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牡西政征字[2021]第01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规定,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决定,现对北方特种产品仓储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相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主体和实施部门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主体,牡丹江市西安区房屋征收实施中心为房屋征收组织实施部门。
二、征收范围
东至放牛沟村耕地,南至牡丹江市石灰石矿业有限公司采矿区边界,西至滨绥铁路(哈尔滨—牡丹江),北至放牛沟村耕地,西北至北拉古村耕地(详见征收范围图)。
三、征收补偿
征收的补偿方式及标准,执行经政府论证通过的《北方特种产品仓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人应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
五、被征收人权利事项
被征收人对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
二0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