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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西政办规〔2019〕3号
牡丹江市西安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提高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依法核定公布的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三、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均应受到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迁移。
四、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属地负责原则,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单位、管理单位、使用人、所有人是文物安全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是本单位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文物发生安全问题,严肃追责第一责任人责任。
五、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并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
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破坏地貌、文化层及一切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依法报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七、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必须依法报经相应的文物部门同意,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等有关文物保护设计方案的审批。
八、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建设工程,并依法报经批准进行迁移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建设单位应与区文物主管部门签订迁移保护责任书,明确迁移期限,并按期完工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
九、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应当遵守文物、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鼓励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与其历史文化内涵相协调的博物馆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项目。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性活动的内容和规模,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展示、传播功能相适应,不得开展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污染文物保护单位、不利于保护文物的经营性项目。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未达标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
十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应当依法制定修缮方案,并按照文物级别报经相应文物、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二、在建设工程施工和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的, 必须立即停工,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报告区文物部门。出土文物要上交文物部门。对隐匿不报,擅自处理,造成文物流失、损坏的,要依法对建设单位的法人及当事人给予处罚。
十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说明碑、界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更不准损坏。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和破坏不可移动文物,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领域的各类违法行为。违反《文物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受理单位:牡丹江市西安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电话:0453-5899613,
文物行政执法受理单位:牡丹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电话:12318。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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