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牡西环罚〔2020〕1号
李伟: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2301031981051462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伟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长征村505号
我局于2020年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年7月15日牡丹江市西安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所做的《询问笔录》。
2、2020年7月15日牡丹江市西安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勘查笔录》。
3、《法人身份证》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名称李伟。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牡西环罚告字〔202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龙江银行牡丹江分行营业部
户 名:牡丹江市西安区建设局
账 号:2303012101500005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或者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牡丹江市西安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2日
牡丹江市西安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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