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牡西环罚〔2018〕1号-牡丹江市西安区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牡西环罚〔2018〕1号
发布时间:2018-12-05 14:21:00    点击:3192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牡西环罚〔2018〕1

 

牡丹江市爱民区鑫顺通汽车修配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4672909399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王威

地址:牡丹江市西安区光华街花鸟鱼市场院内                

我局于2018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开工建设的行为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8年11月22日牡丹江市西安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单位所做的《询问笔录》。

2、2018年11月22日牡丹江市西安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勘查笔录笔录》。

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名称牡丹江市爱民区鑫顺通汽车修配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肆佰伍拾元整(¥4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龙江银行牡丹江分行营业部

   名:牡丹江市西安区建设局                        

   号:2303012101500005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或者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牡丹江市西安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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