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牡丹江市西安区
西安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08-20 09:32:00    点击:2655



   制定部门:牡丹江市西安区司法局                                         20207月4日

序号

职权

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放纵、包庇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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