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发展资金)使用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扶组字〔2015〕1号),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下放项目审批权限,规范资金项目管理,强化各级扶贫开发主体责任,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二条 扶贫资金按照“以减贫结果为导向、与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和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兼顾公平、创新机制、增强资金正向激励作用”的原则,依据全省年度扶贫开发工作目标、工作安排、减贫任务、上年扶贫工作成效和绩效评价结果,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对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的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砍块下达到县(市、区);对需要省级审批的项目资金,需经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联合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县(市、区)。
来源:西安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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