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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是以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其中以劳动者举报和投诉为主要形式。
1、 对于劳动者的投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
2、 对于劳动者的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告知劳动者填写投诉登记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经过、证据。
3、 劳动保障监察员申请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4、 劳动保障监察员到用人单位调查、询问有关事项,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5、 就调查、询问事项制作询问笔录。
6、 7个工作日后,被调查人据不接受调查、询问,向该用人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填写送达回执)
7、 责令限期改正后(7个工作日),该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报批案件处理;对用人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填写送达回执)
8、 用人单位接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5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同时对该用人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填写送达回执)
9、 15个工作日内该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向该用人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送达回执)
10、 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11、 填写案件结案审批表。
12、 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