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实施方案-牡丹江市西安区
黑龙江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8-14 11:07:00    点击:3000


黑龙江省基层政务公开

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实施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我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等7个县(市、区),围绕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救灾、市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义务教育8个领域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8〕6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国家级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总结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立足试点探索,紧密联系实际,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考核的政务公开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基层政务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注重公开实效。重点验收政务公开是否具有针对性,政务服务是否阳光透明,能否保障公众知情权、提升政府公信力。并将群众满意度纳入评估范围,作为总结验收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
二是开展综合评价。综合运用自我评价、第三方评估、社会公众评议等多种方式,对各试点县(市、区)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尽可能使验收结果客观准确,避免因方式单一导致结论片面。
三是兼顾地域差异。结合本方案,兼顾各试点县(市、区)之间和不同试点领域之间的差异,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给予一定自由裁量空间,避免验收标准“一刀切”,尽可能使验
收标准符合基层实际。
   (三)验收目标。通过试点验收,检查各试点县(市、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决策部署的情况,重点检查推进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情况及主要问题,总结成绩,发现问题不足,提出整改意见,抓好督促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取得实效。
   (四)验收对象。哈尔滨市道里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牡丹江市东宁市、佳木斯市汤原县、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鸡西市密山市、绥化市肇东市。
    二、验收内容
   重点围绕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开展、公开内容、公开实效和创新措施等方面进行验收。对《通知》中明确规定的重点任务:梳理政务公开事项、编制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及完善政务公开方式的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核查。验收内容评估指标详见附件1。
   (一)组织领导。重点验收各级党委和政府对试点工作的重视程度,试点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的各项管理机制、保障措施及履行情况。
   1.组织保障。是否成立试点领导小组,是否设有分管负责人和政务公开工作专门机构部署推进等。
   2.工作推进方式。是否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与协同推进机制,试点实施方案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题信息是否及时更新,是否将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等。
   (二)工作开展。
   1.梳理政务公开事项。重点验收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梳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各试点县(市、区)在设置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数量时,要统筹兼顾实际,综合平衡各个领域,并根据相关领域政策文件规定以及业务流程梳理公开事项。
   2.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重点验收试点领域公开事项标准要素的完备性、查询的便利性。
   3.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重点验收政务公开是否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并执行到位。
   4.完善政务公开方式。重点验收公开平台建设与公开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试点县(市、区)实际情况,是否方便群众获取政务信息,是否方便群众办事。
   (三)公开内容。重点验收试点县(市、区)“应公开、尽公开”情况。
   1.公开事项及标准。是否实现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每个事项的公开标准是否做到了规定清晰、内容全面、科学合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综合评定。
   2.试点领域具体公开的内容。各试点县(市、区)是否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确定试点领域具体公开的内容;各试点领域公开事项是否做到全面准确,公开的具体事项是否包含了《通知》规定的基本要素。
   3.公开内容与业务工作的结合情况。公开内容是否与本部门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是否做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
   4.试点前后公开内容改进情况。与开展试点工作前相比,试点领域公开内容是否更加全面,查找更加便捷。
   (四)试点成效。
   1.促进优化政务服务。是否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把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与办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有机结合,通过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动审批更简、监管更严、服务更优;是否把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有机融合,对比试点前后政务服务水平是否明显提升,群众和企业办事是否更明白、更便利等。
   2.推动实际业务工作。重点关注制定的各试点领域公开事项标准规范与业务工作的一致性程度。是否推动各试点领域公开工作流程更加规范,公开事项的要素与实际工作是否一致,业务工作流程、要求与公开事项标准是否一致等。
   3.提升群众满意度。重点从政策决策知晓度、政策执行过程透明度、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力度、监管执法公正有效情况、群众意见的答复和办理效果等方面,检查群众对各试点领域办事公开和审批服务的满意度情况等。
   4.推进工作常态化。重点围绕建立健全基层政务公开长效机制,检查是否建立试点领域政务公开常态化制度,试点成果在试点领域中能否长期坚持下去,将采取哪些推动试点成果常态化的措施办法等。
   (五)创新措施。重点验收各试点县(市、区)试点工作中效果良好的创新措施,并具体介绍主要做法成效和复制推广建议。
   1.创新可考核、可操作的政务公开标准规范。制定可执行、可检查的公开工作手册,推出创新措施推动“五公开”落地,细化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的内容、方式等。
   2.创新政务公开模式,扩大公众互动参与。在平台建设、政务数据开放、政策解读、民意征集、民众监督、政民互动、社会共享共治等方面,探索推出有关创新举措等。
   3.其他成效显著和有推广价值的创新措施。各试点县(市、区)可以多用数据、图表、图片、视频等方式呈现试点成效做法和创新举措,相关文字说明控制在1500字以内。
   三、验收方法
   验收方法采取自验收、专业机构第三方评估、社会公众意见收集(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运用报送材料、实地核查、网上核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省试点验收工作小组针对试点内容采取不同的复核方式。对于组织领导和工作开展,主要通过网上痕迹检查和必要的工作材料检查。对于公开内容,采取对公开标准目录、公开标准体系、制度文件等材料进行复核。对于公开时效,采取实地核查、专项抽查、公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对于创新措施,鼓励试点单位上报工作案例及视频等形式阐述创新工作的做法等等。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省试点验收工作小组。为保障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工作有序开展,成立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工作小组。试点验收工作小组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质监局组成。
   (二)任务分工。
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负责验收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制定试点验收实施方案,编制验收评估指标。
试点领域涉及的省直相关部门要主动向国务院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要根据各试点县(市、区)报送的规范建议,形成本试点领域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规范。
   各市政府要认真组织好本地试点县(市、区)的验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有条件的市可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试点验收。同时,要督促试点县(市、区)抓好自查整改。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对试点工作的自查自评,接受省政府办公厅或所在市政府办公室(厅)组织的检查验收,并按要求向市政府报送验收总结等相关材料。
   五、等次评定
   依据检查验收结果,结合试点县(市、区)报送的每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规范建议、政务公开年度考核情况和试点工作总体开展情况等,对各试点县(市、区)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定。按照一定比例,分别给予优秀、良好、合格等次。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开展”“公开内容”“公开实效”“创新措施”五项合计为100分,“政务公开年度考核情况”等加分项为1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
   六、进度安排
   (一)自查自评和整改阶段(2018年8月13日—8月26日)。各试点县(市、区)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照《黑龙江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评估指标》进行自查自评,并根据自查自评情况进行整改。要将自查自评量化打分情况并附带相关材料和整改报告于8月26日前报省政务公开办(联系人:代少华,联系电话:0451—82637852,电子邮箱:hljszwgkb@163.com)。
   (二)形成规范建议和总结报告(8月31日前)。
1.各试点县(市、区)形成每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规范建议,包括政务公开事项、政务公开事项标准、政务公开工作流程等。公开标准规范可以由质监标准化部门按照国标进行规范,计入加分项中。规范建议(附电子版)要于8月26日前分别报省政务公开办和省直各试点领域牵头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2);省直各牵头部门要于8月31日前编制完成本试点领域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规范,并报送省政务公开办。
2.各试点县(市、区)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相关负责人审定后,于8月31日前由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办公厅。总结报告一式10份。
   (三)开展检查验收和等次评定(9月15日前)。
省试点验收工作小组对各试点县(市、区)逐一开展检查验收,综合运用报送材料、现场检查、网上核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实施。同时,对各试点县(市、区)自查自评量化打分情况进行复核。经过综合评定考查,确定验收结果等次,并报省政府领导审定后予以通报。
   (四)总结报送全省成果(9月30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在对各试 点县(市、区)检查验收和各试点单位工作总结报告的基础上,形成黑龙江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和每个试点领域公开标准规范建议。经省政府相关负责人审定后,于9月30日前以省政府名义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市、试点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试点验收总结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抽调精干人员参与到此次验收工作中来,保证验收工作成效。
   (二)认真做好总结。各有关市、试点县(市、区)要结合自查自评,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撰写试点工作总结。可以梳理上报试点工作中效果良好的创新措施,并具体介绍主要做法成效和复制推广建议。要尽可能地从某一领域、某项工作角度梳理提炼出有特色的经验做法,要坚持实事求是,防止生搬硬套,力戒形式主义。总结报告撰写内容及格式见附件3。
   (三)做好舆论宣传。各试点县(市、区)可以结合试点验收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和渠道,宣传试点工作及成效做法,为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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