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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牡丹江市委办公室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3 15:40:00   来源:西安区纪委   点击:2429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
      《牡丹江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牡丹江市委办公室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牡丹江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
    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习,严肃殡葬改革工作纪律,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示范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殡葬活动中,要以身作则,带头示范。
      (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在殡葬服务单位办理丧葬事宜,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去世后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二)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夫妻双方)去世后,必须进行火葬(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带头实行树葬、花葬、壁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积极参与骨灰江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和不立墓碑。已经土葬的,要主动平坟和迁移。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鼓励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
      (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葬礼要摒弃丧葬陋习,带头以追思会、家祭礼等现代文明方式祭奠。在祭奠过程中,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的优秀传统文化。要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奠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家风传承、精神传承上来。
      (四)带头倡导宣传殡葬改革。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五)带头履行殡葬工作相关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和涉及殡葬改革工作的相关部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执行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共同推进殡葬改革。要建立由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区民政局、市殡葬管理部门构成的逐层上报的基层殡葬改革信息报告制度,指派专人按时报送居民死亡、殡葬违规活动等相关信息,形成完整的信息报告工作体系。
      第三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葬礼实行事前口头报告、事后书面报告制度。具体按照《牡丹江市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操办葬礼活动中,要自觉遵守以下“十个严禁”,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严禁在城市街道、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花圈、播放哀乐、念经做道、抛撒祭祀用品等影响公共秩序。
      2严禁在城乡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耕地、林地、公园、景区等场所(区域)焚烧冥纸冥币、燃放烟花爆竹等影响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
      3严禁举行焚烧冥币、纸人、纸马等迷信殡葬用品的迷信活动;严禁参与亲朋好友家属去世而组织的焚烧冥币、纸人、纸马等迷信殡葬用品的迷信活动。
      4严禁借机收敛钱财,进行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活动。
      5严禁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水源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保护范围以及城市规划的特殊地区内兴建坟墓。其他范围一律采用生态葬法,不留坟头、不立碑,不用水泥、块石等砌筑。
      6严禁为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和提供土葬用地。
      7严禁从事违规尸体运输,参与偷运尸体,违法土葬。
      8严禁骨灰二次装棺再葬,超标准建墓立碑。
      9严禁迟报、虚报、漏报操办葬礼报告;严禁迟报、虚报、漏报分管职责内的死亡人口信息。
      10严禁从事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宣传教育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及时调查处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解聘或辞退等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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