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牡丹江市西安区
牡丹江市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7-01 16:30:00    点击:31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使用工作流程〉的通知》(黑财社〔2015〕96号)精神,鼓励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规范有效地使用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种子资金由省级财政专项安排,采取无偿使用方式。当资金不足时,由市级财政筹集解决。鼓励和吸纳高校投入配套资金和社会投入资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扶持。
第三条 种子资金主要用途:创业项目类补贴,包括优秀创业项目、创业带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设备购置、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包括: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建设;创业服务类补贴,包括创业项目征集、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宣传、专家指导、创业活动。
第四条 种子资金扶持对象和范围:在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及有关单位。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共同负责种子资金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收集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办理要件并进行初审。
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市财政局、人社局配合,聘请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对申请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市财政局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通过市就业局专项资金专户拨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申请与流程
第六条 对创业项目给予补贴,根据项目投资规模、项目营业收入、商业模式、科技含量及带动就业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打分制,补贴标准和额度分为2万、4万、6万、8万、10万元五档。
(一)申请条件
1、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3、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能够代表前沿的技术或商业模式,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较好;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
5、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二)申请材料
1、创业资金补贴申请书并填写《牡丹江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身份证、毕业证或学生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纳税证明;
4、吸纳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有专利的需提供专利证明、专利转让证明、专利转让所得证明(收据或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6、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创业地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交补贴申请材料,报市人社局初审,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核定项目分值,出具评审意见,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共同核准补贴额度。核准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市财政局通过市就业局专项资金专户拨付补贴资金。
第七条 对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给予奖励,补贴标准为吸纳就业人员10人以上不足2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0人以上不足4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4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所创办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体工商户业主;
2、企业正常运营12个月以上;
3、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4、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二)申请材料
1、填写《牡丹江市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身份证、毕业证或学生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人员花名册;
4、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5、企业纳税证明;
6、就业人员的收入证明材料;
7、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创业地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后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审核,按标准核定补贴额度,核准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市财政通过市就业局专项资金专户拨付补贴资金。
第八条 对培训定点机构购置设备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年度购置设备实际费用的40%。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2、上一年度的年均创业培训人数达到200人以上(按申请补贴的年度为基数);
3、培训后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
4、培训定点机构购置的设备及软件等均用于创业培训教学。
(二)申请材料
1、填写《牡丹江市培训定点机构设备购置补贴申请表》;
2、培训定点机构资质证书、法人证书、培训学员档案、毕业证、培训后成功创业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年度培训学员花名册、考勤表;
4、已购置设备、软件及相关费用的原始发票、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所购置设备、软件等在培训工作中的实际效果说明;
5、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三)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后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审核,核定补贴额度,核定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市财政通过市就业局专项资金专户拨付补贴资金。
第九条 对入驻大学生企业并提供优惠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补贴,按企业使用面积每月5元/平方米标准执行,用于场地、水电、采暖、物业等费用补助。
(一)申请条件
1、在市人社部门备案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2、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场地总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
3、具有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功能;
4、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第一、二年免费,第三年按50%缴费的优惠扶持政策。
(二)申请材料
1、填写《牡丹江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补贴申请表》;
2、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3、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4、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入驻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与入驻大学生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书(合同):
6、孵化基地园区实际入驻大学生创业企业使用面积证明材料;
7、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三)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后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审核,按标准核定补贴额度,核定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市财政通过市就业局专项资金专户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 对开展大学生创业服务工作和举办创业服务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给予经费补贴,包括创业项目征集、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宣传、专家指导、创业典型评选表彰、创业项目大赛、创业成果展会等。其中:适合大学生创业的优秀项目补贴标准为1000元;专家指导服务每日补贴标准为500元;创业服务活动经费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5万元,重大活动经费补贴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创业服务类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种子资金总额的15%。
(一)申请条件
1、有创业服务活动经费来源;
2、有详细的创业服务活动方案,并事前获得人社部门批准;
3、活动费用预算明细:
4、参与活动的大学生人数达到总人数的80%以上。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创业服务活动方案;
3、创业服务活动总结材料;
4、创业服务活动影像资料;
5、费用支出有效凭据复印件;
6、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三)办理流程
创业服务活动结束,申请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交补贴申请材料,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审核,按标准核定补贴额度,核定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市财政通过市就业局专项资金专户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人是在校大学生的应向所在学校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人是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应向所在创业地的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审核。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种子资金补贴申请每季度第一个月受理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受理,审批期限为7个工作日。审批结果在牡丹江市就业局官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种子资金扶持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每年12月底前,应向市人社局、财政局上报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由于客观原因,种子资金扶持的创业申请人或单位对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调整或取消停办的,必须在变更前15天内向牡丹江市人社局提出书面说明材料,经财政、人社、科技部门共同审查同意后执行。
因运行不良或破产的创业项目,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市人社局,经财政、人社、科技部门共同审查同意后,由人社局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种子资金使用应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残疾人家庭、农村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对“互联网+”、旅游文化时尚产业、健康养老等服务业、绿色食品营销、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等创业项目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降耗、出口创汇和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人社、科技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种子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每年12月31日前将监管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报备。
各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对在校大学生种子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种子资金。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节强制收回扶持资金,并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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